深圳某家公司采购办公用品时由个人使用自己的账户付款,再找公司报销的做法,在稽查时被认为不合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1.该公司日常账务管理混乱,又发生了偷逃个税的事实,推断认为有几率存在员工找票报销抵工资逃避个税的行为。
2.办公用品为何会被注意到,大概能推测出,涉及的金额应该不小,频次也不低,有违常理。
大家是不是觉得平常都是这么操作的呢?而且也没再次出现任意的毛病?个人垫资再报销风险重重,以后如果再操作,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员工垫资购买物品,企业在进行报销过程中,就涉及公转私的问题,一旦金额太大,就会被重点监管,尤其是以下3种情况(单位:元)。
当然,正常业务的垫资可能很难超过上述标准,但是参考现金管理办法的话,一般来说,尽量不宜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的,建议直接申请备用金,再进行采买。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负责采购的人员就那么几个,如果大家都垫资报销,就会有以票抵薪或者福利费的嫌疑。税务局可能就会稽查公司这些藏匿在发票后边的工资或福利费、要求补缴个税,甚至收到别的处罚。
正常情况下,企业发生员工垫资再报销的业务并不多,若企业频繁地发生垫资报销的业务,则说明企业有几率存在以票抵薪的嫌疑。
员工垫资一般是为企业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如果该项支出明显与经营特点不符,那就说明有几率存在偷逃税款的因素了。
不仅个人垫资报销有风险,差旅费、餐费、福利费等企业的常见费用报销中也都存在很大风险,财务专员应该步步为营,小心谨慎,5个避坑指南送给你!
财务向个人支付款项时,一定要考虑,这笔款需不需要扣缴个税。企业报销的办公用品、餐费、加油费如果与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不匹配,则很有可能被稽查要求补税。
比如,江苏某家公司2019年管理费用大幅上涨,税务机关顺藤摸瓜,发现三张大额办公费发票实则是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最终被要求补缴个税3万元、罚款1.5万元。
个人在企业报销属于自己的费用,具有福利性质,本质上还是取得与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拿到费用的报销单,财务人员应考虑增值税能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抵扣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
3.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不仅限于常用的发票,还有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有一些费用虽然按照会计相关管理规定可予以报销,但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应该主动做调增。
很多人把会计处理和税法混为一谈,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税法上规定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很多人在会计处理上就一次性提折旧计入费用,固定资产的净值也变成了0。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对于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应该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入账。
个人消费在公司报销、或者串通第三方故意抬高价格来恶意报销、公款私用,对于国企、私企都是危害特别大的一种情形。
报销费用不能仅依据发票,同时要有大额采购申请、验收单、合同、入库单等原始单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包含别的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
企业需要依法区分个人消费,然后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及时做转出。
这种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形,如果老板想用公司的名义向客户或者某个人赠送礼品,比如中秋节向客户无偿赠送月饼,这种也属于“个人消费”,会计核算也通常计入“业务招待费”,此时的“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对于个人消费,参照前面的增值税规定,按照消费者个人身份的不同,包括三类人:企业职工、企业个人投资商及其关联人、企业的客户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别的企业的个人投资商,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及其有关人员支付与公司制作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商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允许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但是,对于属于集体福利性质、无法量化到个人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员工的聚餐费用。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别的企业的个人投资商,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及其有关人员支付与公司制作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商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对于向客户(客人)无偿赠送礼品的,除属于消费积分兑换等外,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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